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568474751-CF-0027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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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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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568474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规章】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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