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568474751-CF-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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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568474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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