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监督检查
73934053-3-JC-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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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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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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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73934053-3-JC-0003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监督检查 |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令第41号) 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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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监督检查进行登记、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承办阶段责任: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依法、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领导汇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决定或者不予监督检查决定;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不予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登记、不向领导报告的;2、未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3、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检查不认真、不负责,敷衍塞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疏忽或故意隐瞒的;4、对媒体曝光、群从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的事件,上级安排部署的检查不予作出监督检查决定或者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予作出处理决定的;5、未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7、未按行政处罚法定时限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娱乐消费的;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 六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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