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73934053-3-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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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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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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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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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3934053-3-CF-000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汇报。2、承办阶段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收缴罚款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不予登记、汇报的;2、未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3、违反收缴罚款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5、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徇私谋利的;6、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作出处罚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责不力,致使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7、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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