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脱粒机、轧棉机、植保机械备案
73934053-3-Q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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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4053-3-QT-0008 |
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脱粒机、轧棉机、植保机械备案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退办原因。 2、审核(承办)阶段责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网上审核全部资料;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将资料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凭证资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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