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73934053-3-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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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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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并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退办原因。2、审核(承办)阶段责任: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规定、标准收费;严格考试程序、考试标准、考场纪律,依法实施考试;按期进行各科目考试,考前核实申请人,考后考试员在成绩表上签字;考试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补考次数、重新申请(预约)考试时间;认真复核考试资料及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三、四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材料报业务领导审批。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网上审核全部资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半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发驾驶证;将资料存入档案。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凭证资料的;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准考证明》、驾驶证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驾驶证决定的;4、不依法对申请人实施考试,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5、违反法定程序核发驾驶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办理驾驶证申领业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未按收费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乱收费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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