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01264599X-QT-0009

对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转报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
7.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期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民族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