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012645287-JF-0007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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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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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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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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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7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1、申请阶段: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阶段: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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