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
012645287-QT-0009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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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45287-QT-0009 |
烈士纪念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7号) 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对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分类。 2、承办责任:对纪念馆、亭由村委乡镇管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于零散烈士墓,家属管理并就地改造的给予经济补助,民政局集中管理的迁入烈士陵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四条1、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