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45287-QT-0009

烈士纪念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7号)

第三条

1、受理责任:对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分类。

2、承办责任:对纪念馆、亭由村委乡镇管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于零散烈士墓,家属管理并就地改造的给予经济补助,民政局集中管理的迁入烈士陵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四条1、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