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业场所查封
741072917-QZ-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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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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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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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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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741072917-QZ-0001 |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业场所查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责令当事人终止行为。2、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以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扣押或暂停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当开具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检,根据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督促当事人消除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扣押措施的。 3、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在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据为己有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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