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提高回采率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741072917-J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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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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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提高回采率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规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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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验收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回采设计、采区回采率月(年)报表和相关图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包括奖励的金额方式,并及时上报市财政给付资金。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提高回采率奖金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奖金安全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2、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渎职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行为。 |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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