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741072917-JC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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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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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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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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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741072917-JC0001 |
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五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煤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在监督检查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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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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