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形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741072917-JC0012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煤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在监督检查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