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1072917-0-QT-0014

 

 

 

 

 

 

 

 

 

煤层配采审批

 

 

 

 

 

 

【规范性文件】晋政发〔2015〕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