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751503266-XK-0007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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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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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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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751503266-XK-0007 |
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交材料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9.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1.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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