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751503266-CF-0006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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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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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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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行政 |
751503266-CF-0006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