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751503266-CF-0004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 |
751503266-CF-0004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