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以及年检的初审
751503266-QT-0005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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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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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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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751503266-QT-000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以及年检的初审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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