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能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74855786-1-CF-0008
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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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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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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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4855786-1-CF-0008 |
对用能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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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