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855786-1-CF-0008

对用能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6.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7.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