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45295-QT-0002

节能项目资金申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0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0〕225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合规范、不正确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并对最终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局务会集体决策,决定准予初审通过的项目。
3.转报责任:向上级单位正式行文,转报初审通过项目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终得到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同意上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未能上报,严重贻误工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