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征收

407431347-ZS-
0001

排污费征收

【行政法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1、受理责任:由排污单位报送排污申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检查责任:现场核查排污申报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核算排污费,并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4、送达责任:告知或送达企事业单位领取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建立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3、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排污费据为己有的;
5、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