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
407431347-ZS- 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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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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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
407431347-ZS-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法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1、受理责任:由排污单位报送排污申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