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407431347-QZ-
000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行政强制而没有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