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固体废物存贮规定的处罚
407431347-CF-0017
汾阳市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407431347-CF- |
违反固体废物存贮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七)、(八)项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