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有权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07431347-CF- 0014
汾阳市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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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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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31347-CF- |
对未取得有权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