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67019197-7—CF—0031
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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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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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处罚 |
67019197-7—CF—00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
1.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