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燃气设施日常巡查的处罚
67019197-7—CF—0005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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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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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7019197-7—CF—0005 |
对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燃气设施日常巡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1.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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