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67019197-7—QT—0002

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杏花村分局除承担上述51项权力外,还负责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

【规范性文件】 《关于成立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杏花村分局的通知》(汾编发【21012】2号)

以上51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