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批准
56359533-5-QT-0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 权力 |
56359533-5-QT-0002 |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批准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