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56359533-5-QT-0002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放线通知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出现违反许可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