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012645244—XK—0001
汾阳市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012645244—XK—000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八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案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补正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粮食收购资格证,按规定报吕梁市粮食局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收购资格许可证的; 3、对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犯法定程序实行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汾阳市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