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核准
012645447-XK-0003
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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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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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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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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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45447-XK-0003 |
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号)第五条 |
1、对缺少支持性申请材料、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越法定职权等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或受他人请托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利用工作岗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擅自增设审批条件谋取私利;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材料的重大质疑点及专家评审提出的重要问题,故意隐瞒或忽视;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符合法定条件、产业政策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等为申请人放宽条件作出准予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将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谋取私利;利用工作岗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审核超时。 3、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符合法定条件、产业政策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等为申请人放宽条件作出准予审批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将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谋取私利;利用工作岗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审批超时。 4、未及时发文,通知申请人;增加办结条件,谋取私利。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按以下情形予以追责:1、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对问题轻微者予以诫勉谈话,限期办结或限期纠正弥补; 3、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这;4、对有违法情形需移送的,移送司法机构查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