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012645447-QZ-0001
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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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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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 强制 |
012645447-QZ-0001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