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012645244—JC—0001
2018-05-14
|
汾阳市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检查 |
012645244—JC—0001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三十五条。 2、处置责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三十五条。 3、信息公开责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三十五条 |
1、超越规定范围检查的; 2、玩忽职守的; 3、该处置不予处置的; 4、不按程序公开信息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五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汾阳市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