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012645244—CF—0001
汾阳市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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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责任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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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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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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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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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45244—CF—0001 |
对粮食收购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管理案例》第三十五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所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行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犯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汾阳市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