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012645447-CF-0004 |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处罚对象错误; 2、主要事实不清; 3、主要证据不足; 4、没有法定处罚依据; 5、适用依据错误;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8、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9、显失公平;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计价检[2002]1384号)第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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