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房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57846538-1-X
K-0001

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发《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正)
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下放项目第10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时报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贵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