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
57846538-1-QR-0063
汾阳市房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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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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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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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57846538-1-QR-0063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法律】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3.《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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