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7846538-1-CF-0036
汾阳市房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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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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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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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7846538-1-CF-003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和告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4、决定和送达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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