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57846538-1-QT-0081
汾阳市房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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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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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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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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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
【行政法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 晋办发[2011]35号第5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转报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建议,转报省住建厅批准。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省住建厅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建设类服务中介机构资质审查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3、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进行审查,产生不良影响的;4、在初审中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5、在初审中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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