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检查

01264510-5-JC-0001

非税收

入监督检查

【法律】《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