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行政权力

01264510-5-QT-0008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解决和纠正问题的处理

【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8号)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一、立案阶段追责情形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二、检查阶段追责情形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审理、告知、决定阶段追责情形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四、执行阶段追责情形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8号) 第五十七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8、给予行政处分;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