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
01264510-5-QT-0006
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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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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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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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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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01264510-5-QT-0006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 |
【规章】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9】第54号)第八条 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资产转让决定。4.送达责任:当面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8、给予行政处分;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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