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40743136-3-ZS-002
2018-05-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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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追责 情形 |
追责 依据 |
追责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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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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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40743136-3-Z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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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征收标准向申请人征收占道费。 4.上缴责任:及时将征收款项上缴市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擅自增加征收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未及时将征收决定通知当事人的;(四)未出据省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的;(五)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项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