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0743136-3-XK-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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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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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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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 情形 |
追责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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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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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0743136-3-XK-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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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规章】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 【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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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