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进入城区不洁车辆清洗
40743136-3-QT-001
2018-05-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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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追责 情形 |
追责 依据 |
追责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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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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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0743136-3-Q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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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进入城区不洁车辆清洗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五条(释义) |
1.检查责任:对进入城区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洁车辆依法责令清洗; 3.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检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玩忽职守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处理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