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核发
012646028-QR-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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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01264602 8-QR- 0001 |
残疾人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 条 |
1.受理责任:严格审核交接的材料;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2.审查责任: 根据县级残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 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3.决定责任: 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 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以退回,不予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 留存一份申请表、评 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办残疾人证收取费用的; 3.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2.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8、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