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

01266081-5-XK-0001

普通护照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审批: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吃拿卡要,徇私谋利。4、送达:规定期限内未办结。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第一款;承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第二款;审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送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决定的;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4、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5、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