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带离现场
01266081-5-QZ-0012
更新时间: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行政强制 | 01266081-5-QZ-0012 | 强行带离现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2、承办责任:对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 未强行带离现场;带离现场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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