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行政强制

01266081-5-QZ-0012

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2、承办责任:对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 未强行带离现场;带离现场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