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收缴
01266081-5-QZ-0018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行政强制 | 01266081-5-QZ-0018 | 交通违法收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 1、承办责任:对涉案物品,未及时收缴或不收缴;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非法收缴;对涉案物品收缴后,非法占有、使用或丢失、损坏。2、审批责任:办案中不按规定审批。3、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涉案物品,未及时收缴或不收缴;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非法收缴;对涉案物品收缴后,非法占有、使用或丢失、损坏;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第二项。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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