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01266081-5-QR-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
行政确认 | 01266081-5-QR-0001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承办责任: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3、审批责任: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4、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决定的;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4、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5、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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