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现场检测
01266081-5-QR-0004
更新时间: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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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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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01266081-5-QR-0004 |
吸毒现场检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承办责任: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3、审批责任: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4、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0号)第四条第一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3、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4、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 |